江西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昌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7633号 原告:昌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渔谣路北侧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5051034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鸿昌御龙湾2栋109、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067461514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昌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昌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昌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