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2财保272号
申请人:吉安市**亿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ADNCM15,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
被申请人:江西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0674615147,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吉水县。
被申请人:吉安市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99K4BXD,法定代表人:梁华国。住所地:吉水县。
申请人吉安市**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安市**亿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9166元或查封其他等价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