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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泰和县澄江镇某某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334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2月22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和县澄江镇***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和县澄江镇***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泰和县澄江镇***民委员会第八村小组,地址:泰和县澄江镇*** 负责人:***,组长。 第三人:江西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原区青原大道东侧和济春天38栋1-703号 法定代表人:**有。 原告***诉被告泰和县澄江镇***民委员会、泰和县澄江镇***民委员会第八村小组、江西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11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