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334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2月22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和县澄江镇***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和县澄江镇***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泰和县澄江镇***民委员会第八村小组,地址:泰和县澄江镇***
负责人:***,组长。
第三人:江西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原区青原大道东侧和济春天38栋1-703号
法定代表人:**有。
原告***诉被告泰和县澄江镇***民委员会、泰和县澄江镇***民委员会第八村小组、江西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11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