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尚元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203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官庄豪德仓库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元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尚元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尚元凯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574元、鉴定费8320元、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尚元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尚元凯价值8944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