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与***、怀远县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0203民初1545号
原告: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官庄豪德仓库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079022244N。
法定代表人:徐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成,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怀远县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97395837T。
法定代表人:常俊飞。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禹都大道南侧鑫皖广场C1#S111、S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50198154H(1-1)。
负责人:杨鹏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薏俊,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怀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成,被告平安财保怀远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薏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怀远县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怀远县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3931.15元;2.判令被告平安财保怀远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优先赔付;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9日15时,被告***驾驶皖C×××××号货车经过新村西路金桂园小区内部道路地段时,因操作不当将原告承建的尚未完工的小区内部道路压坏,导致道路沥青路面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查,皖C×××××号货车系怀远县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其在被告平安财保怀远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原告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出示了下列证据:1.原告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建筑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4.《损坏沥青道路破除及恢复工程主体工程造价鉴定》一份、鉴定费发票一张、金桂园小区沥青道路损坏照片4张;5.被告***驾驶证复印件、皖C×××××号货车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保单复印件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被告怀远县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
被告平安财保怀远支公司辩称,原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本案产生的后果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系事故间接费用,应当由原告及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其公司不承担。
被告平安财保怀远支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9日15时许,被告***驾驶车牌号为皖C×××××号重型货车,在景德镇市新村西路金桂园小区内部道路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将小区内部沥青道路压坏,导致道路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责任划分,被告***负全部责任。
景德镇市新村西路金桂园小区内部沥青道路由原告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承建。2018年8月21日,原告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对损坏的沥青路面破除及恢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江西景德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损坏沥青路面破除及恢复工程造价总额为人民币53931.15元。因赔偿未果,原告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另查,被告***具有驾驶资格。皖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为被告怀远县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平安财保怀远支公司系该车承保单位,保险类型为:交强险,限额122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建筑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4.《损坏沥青道路破除及恢复工程主体工程造价鉴定》一份、鉴定费发票一张、金桂园小区沥青道路损坏照片4张;5.被告***驾驶证复印件、皖C×××××号货车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保单复印件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复印件;6.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将原告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沥青路面损坏,按事故责任划分,被告***负全部责任,被告平安财保怀远支公司系被告***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承保类型为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本案被告***承担事故全责,同时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了不计免赔,即在数值上交强险可不区分各分项限额,与第三者责任保险共同计算。本案原告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的损失经核算为人民币53931.15元,未超出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和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限额之和,被告平安财保怀远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53931.15元。
对于原告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诉请被告怀远县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问题,因原告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被告怀远县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对于原告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诉请被告怀远县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平安财保怀远支公司辩称原告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地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应自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问题,因原告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事故现场照片能够证明沥青道路上有车辆压痕,且在道路施工地点设置警示牌的事实,故对被告平安财保怀远支公司抗辩原告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自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诉请理由成立,对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3931.15元。
驳回原告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计574元,鉴定费8320元,共计88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