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西省***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02民初1805号
原告:***市景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高新区龙井路(高新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洪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平,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昌江区瓷都大道官庄豪德仓库附**。
法定代表人:徐英,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市景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海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市景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景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景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2元,减半收取2401元,由原告***市景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兹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