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安执字第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溪县城厢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49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50296元及逾期违约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