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30民初48号
申请人: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才丰乡龙安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0830556003522T。
法定代表人:王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定仂,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8月12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
原告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价值23000元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3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雨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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