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30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新县才丰乡龙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556003522T;
法定代表人:王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彭新,男,汉族,1965年1月26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彭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彭新所有的银行存款44580元至永新县人民法院指定帐户以供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重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胡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