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龙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830民初610号
原告: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556003522T。
法定代表人:王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龙文,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原告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6月4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1.5元,原告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璇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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