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830民初612号
原告: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556003522T。
法定代表人:王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7776803R。
法定代表人:张明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5元,减半收取计2212.5元,由原告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伟良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左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