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830财保42号
申请人: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安市永新县才丰乡龙安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556003522T
法定代表人:王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定仂,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禾河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7670016159
法定代表人:郭桂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价值300万元财产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的相关财产(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晓平
审判员 陈桂平
审判员 盛婷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郭亦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