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830民初443号
原告: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才丰乡龙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556003522T。
法定代表人王智,董事长。
被告:南昌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永新县污水处理厂一期第二步工程项目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新县污水处理厂一期第二步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7元,减半收取1323元,由原告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孝锋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林 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