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赣0825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永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永丰县行政中心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250148291002。
法定代表人:凌忠圣,主任。
被执行人:江西远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安县芙蓉镇滨江府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MA35G1G92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永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的永发改罚决[2019]3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永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缴纳永发改罚决[2019]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罚款11107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对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招投标信息进行筛查,发现了一批投标人标书上传IP地址、机器码雷同情况,申请执行人接到省市两级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后于2019年7月2日立案进行了调查,经查实被执行人在石马至项目招标投标中,与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制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执行人提交了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参加了吉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的听证会,因被执行人未提供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人未采纳被执行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永发改罚决[2019]38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被执行人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计111070元。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如不服处罚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永发改罚决[2019]38号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下达《履行义务催告书》,被执行人收到后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其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的永发改罚决[2019]3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本案应由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的永发改罚决[2019]38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