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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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2民初7260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被告:江西远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芙蓉镇滨江府2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MA35G1G9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赣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梅关大道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004917506816。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第三人:**,男,198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远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人民医院、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21年7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书,但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