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远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02财保181号 申请人:**,男,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远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芙蓉镇滨江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MA35G1G92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远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60万元的财产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如不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申请人**以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远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万安县支行,账号:36×××62)。 以上保全价值限于26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