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21民初2692号
原告:吉安县**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西远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县**石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远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县**石料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县**石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22元,减半收取6011元,由原告吉安县**石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