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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蔚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民初3146号 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付家棚村七棚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7878886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广丰区蔚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洲大道(云林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32763497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8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股东。 被告:***,男,1978年9月20日生,汉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广丰区蔚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2元,减半收取1946元,由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