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云鹏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执24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7878886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赣1103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限额4.749296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