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执24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7878886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1103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4.74929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