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执240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7878886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上饶市广丰区。
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丰区人民法院(2019)赣1103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及传统调查手段对各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商业保险、土管、房管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20年11月1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了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749296万元,已履行1851元,尚未执行到位4.564196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2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