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江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发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民初198号
原告: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昌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MA35G0H45A。
法定代表人:吴晓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北京市炜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城,北京市炜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田侯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65375743C。
法定代表人:文小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勇,江西撼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然,男,198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该公司股东。
第三人:***,男,196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原告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与被告江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324元,减半收取为65162元,由原告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负担。
审 判 长  雷勉励
审 判 员  傅 忠
审 判 员  王阿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钟 琳
代理书记员  雷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