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03执21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萧然,男。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赣0803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萧然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0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江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萧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本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江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萧然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工商股权登记、理财产品等情况。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江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工商股权登记、理财产品。被执行人萧然所有的位于吉安市青原区铁建路以西、火车站广场北路(青原财富广场)1幢B1021室公寓式酒店(合同编号JA2018029201)、B1022室公寓式酒店(合同编号JA2018029200)各一套,经本院公开拍卖,未成交,第二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及参与分配人陈雪兰协商一致,已达成以物抵债;被执行人萧然所有的车牌号为赣D×××**号梅赛德斯-奔驰汽车、车牌号为赣F×××**号马自达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均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萧然持有的江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牧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已冻结,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萧然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本案执行标的为保证金83万元及利息(以8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至2020年10月27日,已经执行867068元,未执行保证金154959.6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20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0月27日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后果,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勇
人民陪审员  江三亮
人民陪审员  宋宏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小安
书记员周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