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02执19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执行人:江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赣08民终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2142.4元;被执行人江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2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2142.4元,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9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债务。

2.2019年9月20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并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辛映娇名下位于青原区,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赣D×××××解放牌小汽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

3.2019年12月19日,本院再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找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12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19年12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案执行标的133614.4元,执行费1904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135518.4元。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院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原有保全措施到期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提出异议。

审判长  王国勇

审判员  聂 芳

审判员  帅智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