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民申3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5号五度智慧广场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60768542。
法定代表人:顾发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勇,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曾广军,男,197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智辉,江西奋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璐,江西奋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田侯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65375743C。
法定代表人:萧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萧然,男,198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再审申请人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曾广军、江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萧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3民初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曾广军达成和解,再审申请人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昶
审判员 黄小红
审判员 李国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邵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