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03执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萧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803民初1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9年9月24日、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消费令。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权登记等情况,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公积金、理财产品。本案执行标的为1097686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0月24日,未执行1047686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0月24日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后果,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三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