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7907号
原告:**付,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江苏展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双港镇富民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WG43F8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付与被告***、***、江苏展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4元,由原告**付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