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802财保10号 申请人:**,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宜家公园10号楼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71820380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吉安分行的账户(3605********)存款50万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账号:36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吉安分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