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辽宁科技大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302民初4930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
委托代理人:**,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科技大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鞍山市高新区千山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辽宁科技大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付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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