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29执4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科技大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鞍山市高新区千山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金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拜城县金晖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辽宁科技大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拜城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辽宁科技大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和解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9执4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彦秋
审判员郜峰
审判员黄理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吾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