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希望森兰电气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建国与北京浩华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4816

申请执行人北京希望森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袁成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科技大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邹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希望森兰电气有限公司与辽宁科技大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辽宁科技大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辽宁科技大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劲松
审  判  员   韩毅强
代 理 审 判 员   张瀚文

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谭深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