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科技大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2民初2218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辽宁科技大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千山路185号。
原告**诉被告辽宁科技大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牟欢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