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渡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渡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民辖终137号
上诉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渡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渡江电缆公司)、原审被告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钢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2020)皖0225民初19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林州重机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非案涉合同签订主体,故不存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书面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渡江电缆公司诉请林州重机钢铁公司、林州重机公司给付货款,故本案争议标的系给付货币。渡江电缆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渡江电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安徽省无为市,故渡江电缆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至于林州重机公司是否为案涉合同主体,以及是否承担给付责任,则有待本案实体审理,林州重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有强 审判员  王 琼 审判员  陈永红
书记员  周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