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渡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渡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燕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208民初5236号
原告:安徽渡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定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俞经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燕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镇吴事庄村。
法定代表人:闫国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渡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渡江电缆公司)与被告唐山燕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水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渡江电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燕东水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渡江电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燕东水泥公司立即支付货款50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50500元,合计55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燕东水泥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燕东水泥公司因建设水泥生产线需要向渡江电缆公司采购电缆产品,双方于2014年3月22日签订《唐山燕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生产线建设工程电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该合同约定燕东水泥公司向渡江电缆公司采购多种型号、规格的电缆,合同金额5050000元、***为合同金额10%、合同并同时约定了交货、结算方式、违约责任、诉讼管辖权等权利义务条款。合同签订后,渡江电缆公司积极履行了生产和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燕东水泥公司生产线则早已投入使用,但至今仍拖欠渡江电缆公司上述合同***未付。根据合同第七条第三款关于***给付的条件早己具备,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已构成违约。被告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产生占用资金利息损失,根据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被告至少应按欠付金额10%支付违约金。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依照合同第九条诉讼管辖约定向法院起诉,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燕东水泥公司辩称,渡江电缆公司起诉燕东水泥公司支付货款50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50500元,被告认为数额错误,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供货义务,且所产生的货款已经全部付清,原告所供被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被告已经不欠原告货款,更无违约金之说,请法庭驳回原告诉求。另,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2日,燕东水泥公司(买方)与渡江电缆公司(卖方)签订《唐山燕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生产线建设工程电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了电缆规格型号及单价,合同总价505万元,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15日内,其中第二条第三项约定: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1、在买方按照卖方的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正确使用下,卖方应保证本合同产品在负荷产生后的一年内无任何制造质量问题。2、质保期1年。3、电缆保证足长、足方,如有不符,缺一罚十。4、卖方派人送货到厂并负责验收。第三条约定交货地点:燕东水泥公司水泥生产线工地、卖方一次性交货。第六条第三项约定产品验收:本合同产品负荷生产一年后,买卖双方按合同、合同附件和有关图纸资料进行产品验收;第四项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外在质量在产品安装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内在质量在负荷试车后一年内提出异议。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一、合同签字盖章后3日内卖方与设计单位进行联络,并将设计所需技术资料以图纸和资料形式加盖公章,由设计单位主管人员和买方工艺设备单位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后,七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合同预付款,同时合同生效;卖方同时提供设备制作进度表和发货时间表。二、在买方完成发货前的验收、卖方发货前,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作为提货款,同时卖方提供全额增值发票。……三、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产品的***,质保期在发货后18个月或负荷试车后12个月(以先到为准)。第八条第二项买方违约责任……2、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卖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为逾期付款额的1%/天,最高不超过10%。第十条:一、本合同单价为该产品的最终价格,不受市场因素影响。……五、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均需得到买卖双方的书面认可。第十二条: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后,渡江电缆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2014年4月20日将合同所涉电缆送至燕东水泥公司,并由***、***签收。燕东水泥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渡江电缆公司支付货款4545000元。2014年4月8日,渡江电缆公司向燕东水泥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合计金额50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电缆合同书、发货清单、增值税发票、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渡江电缆公司与燕东水泥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渡江电缆公司依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且双方约定的质保期已过,燕东水泥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尚欠货款505000元。燕东水泥公司主张渡江电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供货义务、所产生的货款已经全部付清及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主张本院不予确认。燕东水泥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属于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渡江电缆公司逾期付款额的10%作为违约金,即50500元。渡江电缆公司于2014年4月20日最后一次发货,双方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的负荷试车时间,故应以发货后18个月确定质保期,即质保期至2015年10月20日,渡江电缆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燕东水泥公司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燕东水泥公司应给付渡江电缆公司货款505000元及违约金50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燕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渡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505000元及违约金50500元,合计55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78元,由被告唐山燕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