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弘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弘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永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81执保84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国际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8951886E。

法定代表人:蒋观礼,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安徽永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仙龙湖七里香溪B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489282983。

法定代表人:戴先龙,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安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徽永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安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安徽永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保全人已提供担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20)皖0881民初2192号民事裁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安徽永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8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登记在被保全人安徽永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0000.00元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郎 祎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吴金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