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3237号
原告:安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8951886E,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国际汽车城314、315、341、342室。
法定代表人:蒋观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489282983,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仙龙湖七里香溪B1#101。
法定代表人:戴先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永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10元,减半收取5905元,由原告安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宪芝
人民陪审员 杨 艳
人民陪审员 吴美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庭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