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81执保83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国际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8951886E。
法定代表人:蒋观礼,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安徽永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仙龙湖七里香溪**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489282983。
法定代表人:戴先龙,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安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徽永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安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安徽永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20)皖0881民初2194号民事裁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永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齐勇富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孙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