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弘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弘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3432号

原告: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齐景甲苑2幢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9458443XF。

法定代表人:张保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祥伟,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国际汽车城314、315、341、3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8951886E。

法定代表人:蒋观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7元,减半收取1373.5元,由原告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来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尤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