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3432号
原告: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齐景甲苑2幢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9458443XF。
法定代表人:张保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祥伟,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国际汽车城314、315、341、3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8951886E。
法定代表人:蒋观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7元,减半收取1373.5元,由原告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来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尤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