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1362号
原告:***,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会,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路54号院内9栋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66357340A。
法定代表人:童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昕坤,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维维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文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