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25民初25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申请人: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十里墩镇军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6635734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恬慧,***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益东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皖0225民初2518号民事裁定书,在1977577元范围内保全***、***的财产。其后,本院作出(2022)皖0225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益东公司的诉讼请求;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02民终320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现***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保全人益东公司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予以驳回,故本案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的财产在1977577元范围内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