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大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与安仁县大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02民初6019号
申请人: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崇埠村*栋。
法定代表人:许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05700779W。
被申请人:安仁县大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仁县城关镇七一西路(国土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8753381661E。
申请人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仁县大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价值15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仁县大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严慧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温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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