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大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仁县大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仁县坪上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1028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安仁县大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安仁县坪上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仁县大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仁县坪上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人员通过银行、工商、房产、车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李红日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