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科器电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327民初2703号
原告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叶公司)诉被告杭州科器电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飞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萍、刘梦群,被告科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有购销合同为凭,事实清楚,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被告也应按合同约定提供JEIDAR品牌的原厂生产的原包装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现原告提供的苍南县政务服务中心、深圳市捷益达电子有限公司(JEIDAR品牌生产商)函,足以证明被告提供的涉案蓄电池并非JEIDAR品牌原厂生产,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免费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JEIDAR品牌原厂生产的合格12V100AH电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2020年1月6日,原告收到了除涉案蓄电池之外的剩余工程款,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电池款309130元的相应利息损失。原告另又主张被告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虽约定了涉案电池的检验期间及质保期,但被告提供的并非合同约定的品牌原厂生产原包装蓄电池,原告向被告采购涉案电池后,也由被告负责将电池运至指定地点并进行安装,本院认为,被告作为销售方依其合理的职业判断应知道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其已构成对法定注意义务的违反,故原告不受双方约定检验期间、质保期间限制。原告在2019年4月15日苍南县政务服务中心函告其涉案蓄电池为非品牌原厂生产产品时才知晓,故诉讼时效应自此时开始计算,故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律师费28000元,但并非必要开支,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依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因承接苍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楼及人民大会堂智能化工程需要,向被告采购UPS主机、电池、电池柜。原、被告于2013年9月3日、12月26日分别签订两份编号为FY-苍行政-28-20130903、FY-苍行政-76-20131217的《购销合同》,两份合同约定:“一、原告共向被告采购JEIDAR品牌,规格型号为12V100AH的电池300个及UPS主机、电池柜、电池架等,其中电池单价为670元。合同价格包括UPS与电池的连接电缆、设备安装及所需的所有零配件、质保、运费、卸货和就位、开机调试等。……四、被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将货备齐并送到原告指定地点。……五、被告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本合同上的产品是原厂生产的原包装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其规格、技术条件满足国家和国际相关的标准和招标文件的要求。随货提供该批产品的合格证、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等资料,序列号和条形码如有也一并提供。原告收到货后应立即清点数量及上述有关资料,如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货物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提出书面异议。对货物质量的验收以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后二年内提出书面异议。……六、电池质保三年,质保期从设备开机之日起计算,终身维修。……七、合同生效后被告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如质量标准、验收标准、质保及售后服务等),否则视为违约。被告除支付给原告合同价款10%违约金,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则另行赔偿。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均视为被告违约,被告除支付原告合同价款10%违约金外,在苍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楼智能化工程上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则另行赔偿。违约中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则由供方免费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该品牌合格的新产品:(1)所供产品不是各生产厂家原厂生产的全新的合格产品;……。”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供货300个电池,用于安装苍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楼智能化工程,原告也按约定付清全部货款。因苍南县政务服务中心在维保巡查中发现部分电池有漏液现象,通过JEIDAR品牌原厂商确认,项目中UPS系统投入使用的JEIDAR品牌的12V100AH电池为非品牌原厂生产的产品。故苍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于2019年4月15日向原告发函,要求原告确保项目中使用的电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JEIDAR品牌原厂生产的全新合格产品。并于2019年12月16日向原告发函,暂不予支付蓄电池款项309130元,除非更换电池并经验收合格。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涉案电池问题支付律师费28000元。
一、杭州科器电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为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免费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全部JEIDAR品牌原厂生产的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12V100AH电池; 二、杭州科器电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30913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至更换后的JEIDAR品牌原厂生产的12V100AH电池经验收合格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06元,减半收取2953元,由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56.4元,杭州科器电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9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杨杨
书记员  黄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