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921民初810号
原告:阜新圣达环保锅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阜蒙县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晓霞,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敬老院。
住所地:阜蒙县旧庙镇。
负责人:邓显民,系该敬老院负责人。
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阳,系旧庙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宏艳,系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新圣达环保锅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敬老院(以下简称旧庙敬老院)、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旧庙政府)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海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旧庙敬老院的负责人,被告旧庙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旧庙敬老院于2010年10月4日签订了安装两台锅炉及一套水箱、一切附属设备全套安装合同,总价款为107700元,预付款50000元。施工结束后,被告尚欠工程款45500元。我请求二被告给付工程款45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旧庙敬老院辩称,2010年原告属实为旧庙敬老院安装了一台热水锅炉,价款为75500元,已经给付原告30000元,尚欠原告45500元。
被告旧庙镇政府辩称,旧庙镇政府的答辩意见如旧庙敬老院的意见。旧庙镇政府同意给付原告455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旧庙敬老院于2010年10月4日签订了安装锅炉、水箱合同。合同约定安装采暖锅炉1台,价款为75500元,洗浴锅炉1台,价款为23120元,洗浴水箱1台,价款为9100元。但原告实际为旧庙敬老院安装采暖锅炉1台,价款为75500元。被告已经给付原告30000元,尚欠原告45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证实,并经开庭质证,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其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阜新圣达环保锅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工程款45500元。
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海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韩旭然书记员冯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