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圣达环保锅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阜新圣达环保锅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学校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民初811号
原告:阜新圣达环保锅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地址:阜蒙县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晓霞,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学校。
地址:阜蒙县旧庙镇。
法定代表人:吴迪,系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邰勇,系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人民政府。
地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本街。
负责人:高阳,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宏艳,系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新圣达环保锅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学校、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学校、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属于处分其自身的诉讼权利,原告的该行为不影响他人的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阜新圣达环保锅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学校、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金海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韩旭然
书 记 员 冯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