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13执保26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力星拆除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全人:长春市九台区房屋土地征收局。
上列当事人财产保全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吉0113民初3765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李 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兰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