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力星拆除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吉林省力星拆除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403民初262号
原告:***,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系鹤矿集团大陆矿退休工人,住鹤岗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鹤岗市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为法律顾问。
被告:吉林省力星拆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八道街钢材市场6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5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萝北县水泥厂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诉被告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吉林省力星拆除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