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404民初22号
原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被告:吉林省力星拆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八道街钢材市场6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凤翔镇。
被告: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南山路。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力星拆除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
***诉称,2017年9月30日,***在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采沉区拆除工程从事卸房架子活动中受伤,该工程由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包给吉林省力星拆除有限责任公司,***是老板。***受伤后被告没有支付相关费用,故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合理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其中一名被告为”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涉及我院当地政府,不利于我院审理。故经我院报请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将该案移送指定管辖交叉审理案件的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移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孙竞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