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元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1210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西城西进时代中心三地块B座1**716室。 原告***与被告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因原告***已与被告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2023年3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92元,减半收取3796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466元,均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