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1210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西城西进时代中心三地块B座1**716室。
原告***与被告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因原告***已与被告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2023年3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92元,减半收取3796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466元,均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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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