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1210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西城西进时代中心三地块B座1**716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2023)苏0804民初121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进行了冻结、查封,2023年3月10日,因申请人***本案已申请撤诉,本院已予以准许,故对被申请人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案所有被保全财产应予以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案所有被保全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陆 婕
书 记 员 杨 东